1. 實施學分制的意義
為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更新教育觀念,逐步確立“以教育改革為動力,以發展內涵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目標,走多層次、多渠道辦學之路;弘揚二十一世紀的教育理念,探索素質教育的有效途徑,構筑精修醫學凝鑄醫德的教育陣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辦學思想,克服學年制在教學計劃固化、靈活性差、忽視學生的個性發展等缺陷,按照我!鞍l展自身內涵,壯大辦學實力;優化專業結構,提高辦學層次;重視教學質量,創造品牌效應;突出專業特色,拓寬辦學渠道;把握市場取向,增加兩個效益”的辦學方針,我校決定從 2002 級新生中全面實施學分制,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學會學習的能力,為社會培養技能型應用型高素質人才。
2. 什么是學分制
學分制即學年學分制,它是用學分來反映課程的地位、要求和計算學生的學習量及獲取知識結構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它以學年制為基礎,以選課制為核心,不同專業根據各專業的培養目標制定教學計劃,將課程設置為必修課、限定選修課(以下簡稱限選課)、任意選修課(以下簡稱任選課)三類規定相應的學分,學生在學習專業規定必修課的基礎上根據個人愛好、專業方向、市場需求等情況自主地選擇學習一部分選修課,在學制年限允許的范圍內修滿規定的總學分即可獲準畢業。
3.學分制中有那些課程課程設置
根據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計劃的原則意見》(教職成 [2000]2號)的文件精神,我校在各專業學分制實施性教學計劃中將課程分為必修課、限選課及任選課。此外,我們還設有技能特長課。
4.什么是必修課
必修課 是指為保證專業人才培養的基本規格和質量,學生必須修習的課程,包括文化基礎課程、主干專業課程(包括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實踐課程)。通過開設必修課,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身體素質,培養學生的學習思維能力,奠定堅實的專業學習基礎,系統掌握必須的專業理論知識。
必修課一般為考試課 ,其學分約占總學分的 70%左右。
5. 什么是限選課
是指學生在專業業務范圍內,按照規定要求選修的深化、拓寬與專業有關知識和技能的課程。限選課是在學生掌握了必備的專業知識基礎上,為了提高學生的專業水平,體現職業的專門化方向而開設的限定學生選擇學習的課程科目,它重在培養學生掌握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
選修課采用模塊結構,即每專業限選課分為若干組,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選擇適宜的學習模塊。其學分約占總學分的 20%左右。
6.什么是任選課
任選課 是指學生根據個人興趣和實際需要選擇的擴大知識面、提高適應能力的課程。任選課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素質修養、開發學生的創新意識、拓寬學生的知識范圍。其學分占總學分的 10%左右。
7.什么是技能特長課
技能特長課 是指突出技能培養,有償利用課余時間,自愿參與的課程。課程結束時,嚴格考核,發給相應的特長證書,分為初級(市級)、中級(省級)、高級(國家級)三個級別。技能特長課是學校教師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開發的一些實用性、技能性較強的專業課程,它重在培養學生掌握一定的實用技術。
根據獲得證書的級別,按照初級 1分、中級2分、高級3分的標準獎勵學生學分。
8.獲得學分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第十條: 學分主要包括 學時學分 和 質量學分 。學時學分,簡稱學分,主要用于衡量學生課程學習完成的量,學生修完一門課程并且考核合格便可獲得該門課程的相應學分,學分是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根本依據。質量學分,簡稱績點,主要用于衡量學生課程學習完成的質量,反映學生學習成績的高低,它是建立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的基礎,是評優選先的重要條件。
9. 學分的計算方法
我校學分的計算方法為一般課程與主干課程以 18 學時為 1 學分(我校一般情況下教學周為 18 周,如課程 1 學時 / 周,賦 1 學分);獨立開設的實踐課(實習、見習等)以一周為 1 學分;公益勞動、軍訓、入學教育、畢業教育等以 36 學時為 1 學分。學生參加考核,成績合格便可獲得相應學科(項目)的學分,德育學分每學期最高學分為 1 分,由班主任每學期根據學生個人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德育學分。
學分的計算最小單位為 0.5 分。
10. 什么是績點,與課程考核成績的換算關系如何
績點是學生成績 5 分制的量化記錄方式, 根據學生的課程考核成績核換算,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的核算關系如下:
考核成績 |
90 ~ 100分
(優)
|
80 ~ 89分
(良)
|
70 ~ 79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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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69
(及格)
|
60 分以下
(不及)
|
課程績點 |
4.0 ~ 5.0
( 4.5 )
|
3.0 ~ 3.9
( 3.5 )
|
2.0 ~ 2.9
( 2.5 )
|
1.0 ~ 1.9
( 1.5 )
|
0
( 0 )
|
注: 1. 補考及重修獲得學分時,其績點為 0 分。
2. 績點數小數點后只保留一位有效數字。
11. 學生所獲學分及績點計算公式
(以一學期為例):
學期所獲學分 = 本學期考核合格科目學分之和
課程學分績點 = 所學課程學分×該門課程的績點數
Σ(學期所修課程學分×該門課程的績點數)
學期平均學分績點 = ———————————————————
Σ學期所修課程的學分數
12. 學生在校期間獲得某些技能特長證書、榮譽稱號等可獲學分嗎?如何賦分
學生在校期間獲得某些技能特長證書、榮譽稱號等可視其類別、級別,獎勵一定學分,學生可憑所獲獎勵學分,申請免修相應學分的任選課。
1. 對獲得榮譽稱號(如三好學生、單項標兵等)的學生個人,根據其獲獎類別及級別,經學校批準,獎勵學分,市級獎勵 1 學分,省級獎勵 2 學分,國家級獎勵 3 學分。
2. 學生在校內外獲得與專業有關的技能特長證書,視級別獎勵學分,初級(市級) 1 學分,中級(省級) 2 學分,高級(國家級) 3 學分。
3. 學生在修習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內的課程考核合格,同時獲得相關等級證書,除獲得規定學分外,還可獎勵一定學分。如獲得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證書,分別獎勵 2 ~ 3 分;獲得計算機等級證書,初級 1 學分,中級 2 學分,高級 3 學分。
13. 課程如何選修與免修
限選課采取模塊制,從第二學期開始安排限選課。按照學生自愿與學校調整相結合的原則,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從學校專業設置的限選課模塊中選擇其中一組學習。當選課方向偏差過大時,教務處有權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教學工作的正常運轉。
任選課從第二學期開始安排,學生根據個人意愿,在“導師”的指導下,參照任選課開設表,填寫選課申請單,教務處進行匯總排班。選修課人數少于 30 人,不予開班,學生可另選其它課程或由教務處根據學生的第二選進行協調。
限選課與任選課的選課、排班工作應在開課前一學期的后半學期舉行,學期末公布下學期選修課的選修人名單。教務處負責組織好各項選課工作,相關科室要做好選修課的選課咨詢及宣傳工作。
14. 學生提前通過校外自考 、 夜校、函授等形式學習可獲學分嗎
學生提前在校外通過自考、夜校、函授等形式學習了與教學計劃規定相同或相似的課程,或學生在校外提前提前獲得了教學計劃規定的技能證書,可依據成績證明,申請免修該門課程,經教務處核定,可獲得相應學科學分,成績按成績證明上的實際成績登記。
15. 什么情況下可申請課程緩修和免修
學生在校期間需參加各門修習課程的正常教學活動,在未獲得課程學分前,不得申請免修相應課程。學生工學交替、停學就業期間可以申請課程緩修。緩修應在課程開設的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由學校研究批準。
學生獲得獎勵學分,可申請免修相應學分的任選課。
體育課、政治課為必修課,一般不允許申請免修。但學生因病或殘疾,由學校認定的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書,并根據有關規定,可向教務處申請免修體育課或申請免修部分體育項目。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后,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申請免修。
學生兼修第二專業時,已學過的相同或相近的課程,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可以申請免修相應課程。
16. 實踐課可獲學分嗎
學生所學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均需考試考核,成績考核合格便可獲得相應課程規定的學分。
17. 考試不及格怎么辦
必修課、限選課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必須重修;任選課亦可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必須改選其它任選課,重修及改選須交納重修費(具體收費標準見“學分制收費實施辦法”)。
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驗教學、技能考核等)考核不及格給予一次補考機會,仍不及格者,必須參加輔導重修,重修費用及實驗材料費由學生自理。
18. 學生因故不能考試將怎樣處理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憑事假、病假有效證明提前到教務處申請緩考。凡因突發事情、疾病不能及時提出申請的須在該課程考試結束三日內憑有效證明補辦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作曠考處理。緩考按考核實得分數登錄成績,緩考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機會,必須重修。若緩考再次缺考,按曠考處理。
19. 違反考場紀律的處理辦法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凡違反考場紀律,作弊者與協同作弊者,該課程(環節)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補考,必須參加輔導重修并交納重修費,待下一輪再行考試。
20. 一門課程重修超過三次才及格者是怎樣處理的
學生所得學分及績點分均按規定時間以最終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單、學生成績總表,但通過補考、重修獲得學分者,應注明補考或重修,一門課程重修超過三次才及格者,成績單上只注明“重修及格”不登錄分數。成績總表在學生離校時應由學校檔案室留存一份,以備查詢。
21. 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重修課程
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 1/3 或實驗報告缺交 1/3 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須重修。
學生對已取得學分課程成績考核不滿意,允許重修一次,其成績按兩次中的最高分數記入成績檔案。
22. 學分制對學生考勤的管理規定
為保證實行學分制后學生的修習出勤率,規范管理,由任課教師和班級學委(或課代表)對每堂課的學生出勤情況進行考勤,并將考勤情況記入教室日志,并予以簽字認定,一個月上報教務處一次。
教務處、學生處對學生出勤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第一次抽查后將對曠課的同學給予警告,對同一課程第二次抽查仍曠課者,取消該生該門課程的學分,必須重修或改選。
23. 怎樣進行選課自修
實施學分制后,學生可以選擇“選課自修”的學習方式,選課自修是為滿足部分學生,尤其是優秀學生能力的發揮和學習效率的提高的以自學為主的一種學習方式。
( 1 )選課自修的條件:
前一學期期末考核的平均績點分在 3.5 分以上者;學習態度端正,有一定的自學能力。
( 2 )選課自修的程序:選課自修從第二學期開始,教務處在每學期的后四周向不同專業公布下學期課程開設情況,符合選課自修條件的同學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選課自修,申請選課自修的同學要填寫《自修申請表》,經班主任、學生處同意,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備案,發給《自修許可證》方可自修。選課自修要注意課程的連續性,不得跳躍選課。政治課、體育課不得申請自修。
( 3 )選課自修的管理:教務處根據報名情況對選課自修安排定期輔導計劃,理論輔導可自愿參加,但實驗課及技能操作輔導必須參加,否則不得參加理論考試。選課自修的學生在正常上課期間必須到學校指定的學習地點(如圖書館、活動教室等)學習,不得隨意活動或外出。選課自修結束時,須交自學筆記、自學心得各一份備查,無自學筆記者不得參加理論考試。選課自修的學生通過考核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24. 重修的種類和收費實施辦法
重修根據情況的不同分為:跟班重修、輔導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方式,重修需交納重修費,不同的情況重修費不同,具體標準見“學分制收費實施辦法”
( 1 )理論補考不及格,卷面成績超過 40 分者,可選擇輔導重修或自學重修(自修重修的管理辦法同第三十四條選課自修)。
( 2 )理論補考不及格,卷面成績少于 40 分者,須選擇輔導重修或跟班重修。
( 3 )作弊重修者須選擇輔導重修或跟班重修。
( 4 )實踐考核補考不及格者必須參加輔導重修。
25. 關于學籍的有關規定
招生分春、秋兩次招生。每次招生后兩個月內,學生隨到隨學,超過兩個月,要等下一次招生入學。
新生入學后須由學校組織健康檢查,檢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學籍;加袀魅拘约膊』虿荒軋猿终W習的其它疾病,應去醫院治療,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保留新生入學資格,由學生處會同教務處研究后提出意見,報校長批準。取消新生入學資格,由學校報省招生辦確定、備案。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校報到,按規定注冊,由學生處統一建立學籍,編制統一編號(終身不變),并及時送交教務處。
26. 轉專業與轉學的有關規定
學生入學后,第一學年不分專業統一上課,從第二學年開始進行專業分流。學生應按分流后所在專業學習。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考慮準許轉專業、轉學。
( 1 ) 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情況的變化,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方向。
( 2 )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確有一定專長,并有充分根據說明對擬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
( 3 ) 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 4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及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學校、原專業學習,否則按違反學校紀律論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或轉學:
( 1 )專業學習已經滿三學期及以上者。
( 2 )無正當理由者。
( 3 )擬轉入技能要求較高的專業(如英語護理專業)者。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需辦理有關手續,學生本人向校招生辦提出包含申請轉專業的理由、轉移方向和家長意見等內容的書面申請,由教務處、學生處同意,一式三份,三方備案。
學生轉學,須由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省招生辦同意、備案,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蜣D專業。
27. 關于休學的管理規定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 1 ) 因病不能繼續學習者。
( 2 ) 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 1/3 學時(包括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環節)者。
( 3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休學以一年為期,二次為限。
28. 彈性學習的有關管理規定
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學習過程中申請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分階段完成學業。
( 1 )學校要結合我校申請的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在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創新、創造、創業教育研究》”,開設“創新、創造、創業”相關課程、活動,以培養學生“三創”精神,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 2 )從第三學期開始,允許學生工學交替。學生年滿 16 周
歲,完成必修課、限選課總學時的 60% 以上者,可以申請先就業、創業。一般期限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逾期則辦理退學手續,超過最長期限未辦理退學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
( 3 ) 學生申請工學交替,須由學生本人、家長共同申請,學校須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簽定協議,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作出明確約定,工學交替期間學生由家長(或其他指定監護人)負責管理,學校對其在外的活動不承擔管理責任。
(4) 學生參加社會創業或就業實踐活動結束后,原則上參加同專業或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在離校期間通過自學或其它形式已經達到同年級相同學習進度的,并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可跟隨原年級繼續學習。
29. 因病休學的醫療費用怎樣支付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指參加醫療保險的學生)。
30. 學生復學的有關管理規定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 1 )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復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前必須持縣、區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 2 )復學的學生由學生處編入原專業學習,并報教務處備案;原專業如無后續班,由學生處與教務處協商編入相近專業學習。
31. 有關退學的管理規定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 1 )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或復學審查不合格(含休學次數超過規定、病休期滿經復查仍未恢復健康者)。
( 2 )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后逾期兩周不報到者。
( 3 ) 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有精神病、癲癇、癔病、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 4 )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學期總學時數 1/3 者。
( 5 )本人申請退學者。
學生退學處理,由學生處、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批準。
經診斷患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32. 關于學生考勤的有關管理規定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和學校統一安排、統一組織的活動。學生 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但未經批準,或超過假期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的計算以其個人課程表的課時數為準,對于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實踐活動和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其它集體活動,學生無故缺席者,每半天按 4 學時、一天按 8 學時計曠課。
學生請假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均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經班主任同意,按請假規定逐級批準。請病假須持學校醫務室或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亦需要有必要的證明,從嚴掌握。
33. 因故與曠考的管理規定
考核(考試)期間,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一般不得請假,經教務處批準后,可安排一次緩考,未經批準者以曠考處理。
34. 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考勤
凡符合選課自修資格的學生,可向學生處申請選課自修的課程免考勤,課程免考勤每學期辦理一次。免考勤的同學正常上課期間可以到學校的學習地點(如圖書館、活動教室等)自主學習,但選課自修課程的實驗及實踐內容必須參加。
35. 學校獎勵學生的有關規定
( 1 )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可給予獎學金、三好學生、單項標兵等獎勵、榮譽稱號,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檔案。符合獎勵學分標準的按有關條例獎
勵學分,并可申請免修相應獎勵學分的任選課。
( 2 ) 有名額限制的選拔性機會,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等,在同等條件下,學校按已學學期平均績點和平均操行分綜合排名選拔。
( 3 ) 對提前修滿學分,具備畢業資格,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畢業提前時間返還部分學費作為獎勵。標準為每學期獎勵 500 元。
36. 兼修第二專業的規定
從第三學期開始,凡上一學期平均績點在 3.0 及以上、操行合格、身體健康、能勝任繁重學習任務的學生,可申請兼修第二專業。具體規定見“兼修第二專業試行辦法”。
37. 畢業和結業的相關規定
( 1 ) 學生畢業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五個方面。即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等方面。
( 2 ) 具備學籍的學生,各方面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 3 ) 三年學生必須修滿 150 學分(不同專業規定學分不同)方可畢業。
( 4 ) 對提前取得畢業資格者,有如下規定: 可提前就業。
可申請兼修第二專業,凡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得兼修專業規定學分者,可兼得兩個專業的畢業證書,兼修課程按規定交納費用。如在最長學習年限未修滿兼修專業規定學分者,學?商峁┘嫘迣I成績證明,并記入本人兼修成績總表。
( 5 ) 實行學分制后,學生可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延長畢業不超過兩年。
( 6 ) 在畢業審核時,學生若未修滿規定學分,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 7 ) 在畢業審核時,若學生的德育成績低于總德育的 70% ,不準畢業,做結業處理。
38. 其它條款規定
( 1 ) 如本條例中有與省級以上教育部門出臺的政策規定相悖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
( 2 ) 在教學過程中如出現本條例規定以外的情況,由教務處組織討論提出意見,上報校長批準。
( 3 ) 在教學管理過程中,教務處、學生處、財務處實施學生全年學籍、學號、成績、操行注冊管理(詳見學校學生實施全年學籍、學號、成績、操行注冊管理規定)。
( 4 )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違紀行為發生,除嚴格執行學分制考勤辦法外,還要執行學校學籍管理處罰條例。 |